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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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课件ppt,共36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一珍惜婚姻,结婚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近亲禁止结婚,一夫一妻制,二离婚要慎重,练一练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1.结婚的含义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3.珍惜婚姻的原因4.法定的结婚条件5.结婚登记6.离婚的方式
1.掌握结婚的含义,并结合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把握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理解婚姻关系稳定的意义,增强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感。2.结合具体事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结婚的法定条件。 3.懂得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程序。
1.政治认同:认同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同通过法律手段维持家庭关系稳定与社会稳定的意义。2.科学精神:离婚自由和对离婚进行限制并无矛盾,这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3.法治意识:用法治的方法和理念正确对待离婚问题。4.公共参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做到对自己负责、对配偶负责、对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
小马和小魏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他们按照当地习俗,在家里请宾朋好友和乡亲们吃席,举办了结婚仪式,但两人一直没有到所属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那么,他们的婚姻合法吗,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法律保护,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1)含义: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自由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赵某与女朋友吴某交往了4年,正当赵某以为两人可以结婚,并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婚礼时,吴某告诉赵某,自己从来没有结婚的打算,并且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赵某情急之下,威胁吴某与其结婚,声称如果吴某不答应,就杀她全家。吴某受迫之下,无奈与赵某结婚。婚后,吴某无法忍受赵某的折磨,半年后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法院会受理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本案中法院会受理。
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
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
被告人高方同重婚案:1984年2月,被告人高方同与本村女村民杨某结婚,婚后分别于1985年、1988年、1990年生育了3个孩子。2004年底,高方同在胡族镇街道王瑞同饭店认识了该店里的服务员吴某。此后,高方同明知吴某是有夫之妇,仍与吴某以夫妻名义同居。高方同与吴某于2006年5月生育一男孩、2007年5月生育一女孩。被告人高方同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高方同与吴某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可以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等。
小张和小李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两家并无血亲关系,恋爱多年决定走进婚姻的殿堂,于是他们按照当地习俗,在家里请宾朋好友和乡亲们吃席,举办了结婚仪式,但两人一直没有到所属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那么,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他们这种关系如何界定呢?
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他们虽然满足了法定的结婚条件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1)结婚登记的必要性
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②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为什么要新增离婚冷静期?
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1.离婚自由,反对轻率
(1)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2)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小郭的丈夫小陆在解放军某部工作,二人刚结婚时感情还可以,并且生有子。后来,小陆认识了女青年小苏,二人来往频繁,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此事被小郭知晓后,小陆向小郭表示,自己今后一定与小苏断绝来往,好好过日子。但是背着妻子,小陆仍然偷偷与小苏不断接触。小郭觉得挽回小陆无望,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小陆坚持不肯离婚。那么,必须要军人同意,军人的配偶才能要求离婚吗?小郭的离婚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军人婚姻给予的特殊保护,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军人婚姻关系中,有时军人本身有过错,如类似本案的情况,如果再按这一规定执行,对于非军人一方就不公平了。所以《民法典》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此作为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例外规定。本案中,现役军人小陆与情人小苏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应认定军人小陆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应判决准予小郭与小陆的离婚请求。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
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孟某和姜某于2001年结婚,2002年姜某生下一个女儿,为了照顾女儿,夫妻二人2003年在市区买下一套房子,后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孟某考虑到女儿年纪尚小,主动将女儿让给姜某抚养。协议中规定,房子归姜某,姜某给孟某5万元补偿,孟某每个月给女儿生活费500元。但是这5万元姜某一直都没有给孟某,孟某以此为由也没有给过女儿生活费。现在前妻姜某因孟某不支付女儿生活费而将其起诉至法院。请问,孟某可以不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吗?离婚后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孟某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珍惜婚姻1. 结婚2.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3.珍惜婚姻的原因4.法定的结婚条件: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5.血亲6.结婚登记(1)结婚登记的必要性(2)结婚登记的程序
(二)离婚要慎重1.离婚自由,反对轻率2.离婚的方式①协议离婚②裁判离婚
1.女青年小梅与男青年小余自由恋爱,后来小梅提出分手遭小余威胁,小梅无奈之下与小余办理了结婚登记。婚礼收受礼金3万元,婚后小余继承父母给他的一套150万元房产,小余写作获得稿酬1万元。婚后小梅得知,小余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小梅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梅、小余的婚姻违背了婚姻男女平等原则B.法院应该判决宣告小梅、小余之间的婚姻无效C.小梅、小余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为154万元D.若婚姻存续,小梅也不可能对房产有平等处理权
解析:本题考查无效婚姻。从案例可以看出,婚后小梅得知,小余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不符合结婚的具体条件,因此法院应该判决宣告小梅、小余之间的婚姻无效,B正确;材料中,双方的婚姻并没有违背男女平等原则,A错误;婚后继承父母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本案中没有交代小余继承父母给他的一套150万元房产是否有遗嘱,因此不好判定为共同财产还是归小余一方所有,C、D无法判定,排除。
2.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想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这可能需要( )①甲与乙自愿协议离婚②人民法院宣布二人婚姻无效③甲向法院起诉离婚④甲与乙分居2年以上即自动解除婚姻关系A.①②B.②④C.①③D.③④
解析:甲与乙已登记结婚,若甲想要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需要协议离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故①③符合题意。材料未涉及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故②排除。分居2年以上也不能自动解除二者的婚姻关系,故④错误。
3.2017年5月,周某(男)与李某(女)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8年9月得一子。双方于2019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后,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而丧失劳动能力,周某遂将其送往娘家,从此不闻不问。无奈之下,李父将周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周某支付扶养费。本案中( )①周某与李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是2019年8月②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李父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③李某婚后患有精神分裂症,她与周某的婚姻应予以撤销④周某对李某的行为构成虐待,他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
解析: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必经的法律程序,周某与李某于2019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这意味着此时双方的夫妻关系才得以确立,①正确;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周某将因患精神分裂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妻子送往娘家,从此不闻不问,此举属于遗弃,周某应该支付扶养费,因此,李父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②正确;根据我国法律,夫妻一方婚后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③错误;材料中周某的行为构成了遗弃,而不是虐待,④说法错误。
4.甲、乙和丙三人为同母异父的兄弟。甲为其母与前夫所生,乙与丙为其母与丁所生。丁于2019年因事故去世,其生前承包的村里的山林被政府征用,因此,获得一笔补偿款。丁未留下遗嘱,且丁的父母早已过世,甲、乙、丙就这笔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产生了纠纷。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甲不是丁的婚生子,故其分得的份额应当较少B.若甲自幼由丁抚养,则丁的遗产由甲、乙和丙三兄弟继承C.若甲母再婚时甲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则甲不能继承丁的遗产D.甲母的份额由甲、乙和丙三兄弟平均继承
解析: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若甲母再婚时甲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则甲未受到丁的抚养,甲与丁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法律的上述规定,甲不能继承丁的遗产,C正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甲是丁的继子,而不是非婚生子,A错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若甲自幼由丁抚养,那么甲就是丁的法定继承人。若甲母健在,则丁的遗产应由甲母、甲、乙和丙四人共同继承;若甲母先于丁去世,则三兄弟共同继承。故B错误。本案中甲母是否死亡未知,所以无法判断甲母遗产的继承问题,D排除。
5.甲男与乙女共同生活,因甲经常虐待乙,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分别受理了乙的离婚诉讼和甲的申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B.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C.如果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应当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D.如果法院宣告婚姻有效,应当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审理
解析:本题为逆向选择题。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无效婚姻和有效婚姻在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因此法院应当先宣告婚姻的效力,A表述正确,B表述错误。在确认婚姻关系的效力后,再就离婚或无效婚姻状态下的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审理,C、D两项表述正确。B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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