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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课件5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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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2021学年依法收集运用证据多媒体教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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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份2020-2021学年依法收集运用证据多媒体教学ppt课件,共28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探究与分享,以案说法,本课内容梳理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1. 了解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意识2. 明确证据的内涵,知道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与生活事实的区别3. 了解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理解收集和保存证据的重要性,掌握收集证据的方法。4. 明确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和具体情形,理解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其重要意义。5. 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诉讼基本原则的内涵,明确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意义。
    胡某向于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于某多次催讨,但胡某仅支付了3万元,余款未偿还,于某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胡某却一口咬定借款已经还清,还出具了于某亲笔签字按指印的收条,收条上写着:“今收到胡某银行汇款叁万元整。4月11日还剩余款贰万元整。”于某承认收条是自己出具的,但收条是说胡某还剩2万元没有还清。二人就“还剩余款贰万元整”是指“已还”还是“还剩”争执不下。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一次测谎,最终认为在胡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已还清余款2万元,逐判令胡某归还于某借款本息。
    分议题1 处处留心皆证据
    ●你认为这张收条能作为证据使用吗?该收条存在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同时,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证据必须要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以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说明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本案中的收条符合证据的三个特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书证,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本案中的收条作为客观存在的书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真实性,只是收条中的内容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帮助不大,其证明力较小。因此,人民法院还利用了其他手段来确认案件事实。 这也告诉我们,在与他人签订相关的书面文件时,要认真阅读文件内容,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因文件内容含混不清而引发争议。
    (一)证据的含义: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证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关链接】案件事实与生活事实 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
    (二)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1.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打官司时遇到过“有理说不清”的烦恼,其根源就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2. 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 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郑某与吕某是生意合作伙伴,也是多年好友。一天,吕某向郑某求助,说他有笔8万元的保险费急需缴纳,手头正紧,请郑某救急,还说几天后就还。看在老朋友的情分上,郑某打了8万元到吕某的账户,连借条都没要。没想到事后吕某不认账,说这8万元是郑某应付的加工费,不是借款。多次催款未果,郑某只好起诉。在法庭上,郑某拿出了一段录音作为证据。原来,他把吕某提及的借了他8万元的对话录了下来。
    ●查一查相关法律条文,录音属于哪一类证据?郑某的证据能被法庭采纳吗?
    案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若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 证据要被法庭采纳,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通过合法方式收集。2. 内容必须真实。在本案中,录音要真实存在,不能捏造;录音要完整统一,不能随意拼接,不能加工编辑,要能还原整个事实的经过,识别当事人的身份特征和主要事实的经过。3.要与案件有关联性,要能用来证明吕某借钱的事实。根据案情,郑某手机录音的收集过程以及录音内容符合以上条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被法庭采纳。
    (四)收集与保存证据1.必要性:收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与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2.要求与表现:(1)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2)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3)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4)减少现金支付,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5)养成保留票据、合同的习惯。(6)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7)养成文字确认的好习惯。
    某通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支付拖欠的话费。通信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有梁某签名的移动电话开户申请表。但梁某提出,开户申请表上的“申请人”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经查实,该签名确系他人所为,但通信公司手头只有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没有任何的委托手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梁某是否办理过该移动电话的开户申请,双方意见截然相反。
    分议题2 主张权利靠举证
    ●若你是本案当事人,你会提出什么主张?可以提供哪些证据?
    (一)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1.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某通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支付拖欠的话费。通信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有梁某签名的移动电话开户申请表。但梁某提出,开户申请表上的“申请人”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经查实,该签名确系他人所为,但通信公司手头只有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没有任何的委托手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梁某是否办理过该移动电话的开户申请,双方意见截然相反。
    案例分析:本案是某通讯公司与梁某因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通讯公司作为原告,需要证明梁某与其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即要证明梁某办理移动电话开户申请是客观事实。通讯公司要提供开户申请表原件、开户所收集的客户资料等。 如果人民法院认定通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该公司还要承担败诉责任。
    案例1:甲某的宅基地和乙公司相距不到50米,甲近年来经常咳嗽、患有神经性皮炎、过敏性鼻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症,甲认为自己得病的原因是乙公司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所致,向乙公司索赔遭到拒绝。甲遂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实行哪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案例分析: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环境污染发生的纠纷,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受害人要证明加害人存在污染行为、自己的人身遭受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的初步证据。 甲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后,法庭要求乙公司就其行为和甲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乙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排放物中的苯、甲苯、二甲苯与甲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2.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由对方负责举证。
    【相关链接】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2:许某莲是某公司的员工。2019年2月15日,许某莲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2月24日,许某莲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于同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许某莲不服,认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未说明任何具体原因,即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是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分析: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在本案中,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被告负举证责任1. 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 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3. 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案例3:依法纠正张玉环案
    思考:在张玉环故意杀人案中,实行哪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张玉环案再审改判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何警示?
    (三)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1. 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注意:为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案例3:依法纠正张玉环案1993年10月,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一村庄的两名男孩被害,同村的张玉环被警方定为犯罪嫌疑人。此后的二十多年,围绕该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重审,张玉环最终被判处死缓。 2018年6月,经过25年的申诉,江西高院对张玉环案立案复查。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玉环无罪。2020年​10月30日,江西省高院向张玉环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江西省高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四)诉讼的基本原则:1. 是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2. 为什么: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1.“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否是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解析:不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以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单纯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否认的就是“主张消极事实”。而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对抗性的新的主张,则形成抗辩,是“积极事实”的主张。此时需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积极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案例:老陈和老周围绕着借款进行的民事诉讼中,老陈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对方欠款2万元这一基本事实,这是主张积极事实,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即负有举证责任。老周若是否认欠对方2万元,这就是单纯否认对方主张,是主张消极事实,无需证明自己不欠老陈2万元。老周若提出自己已将2万元还清,或者只是欠1万元,这就是主张积极事实,足以对抗老陈欠其2万元的主张,这就形成抗辩,需要老周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积极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不用提供任何证据?解析: 不是,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原告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在起诉被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3.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意味着只有作为侵权者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解析: 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只有作为侵权者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只是规定了被告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还需要原告进行举证。
    4. 如何正确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诉讼基本原则的内涵?解析:①“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和参与司法活动的其他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依据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也就是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而不可能是完完整整的客观事实。所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应当解释为法律事实,而不一定是客观事实。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由这一原则出发,还引申出了司法实践中的“有错必纠”原则,即对已结案件,无论是否年深月久,只要一旦发现确有错误,就必须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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