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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完美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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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完美版ppt课件,共38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夏商西周时期,夏商重刑轻德,秦汉时期,“原心定罪”,魏晋时期,唐律有哪些特点,法律的沿革,教化的演进,1宋朝,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材料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
君王及奴隶主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材料二: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礼记·曲礼上》
材料三: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任用应受任用的人),祗祗(恭敬),威威(惩罚当罚者),显民(明此道以示民),用肇造(始建)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 ——《尚书·康诰》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2.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材料四: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我一直把您当作榜样,对你有所期待。),今泽已矣(现在完了)!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左传·昭公六年》
春秋时期(BC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子产“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梁惠王: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孟子:王何必曰利?有仁义而已矣。
景监:子何以中吾君?吾君之欢甚也。
商鞅:吾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远,吾不能待。……”故吾以彊(强)国之术说君。
《孟子圣迹图.扩充仁心》
“促膝长谈”
为政以德,爱护民力实行仁政,轻徭薄赋以民为本,周礼教化
材料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材料六:地方百里而可以王。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挺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 ——《孟子》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载:“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
以法治国,法术势驭下赏罚分明,法不阿贵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秦王嬴政在读过韩非子的著作后,会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韩非子)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
材料七: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谬,细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韩非子•有度》材料八: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救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来。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3)秦汉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材料九: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士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何论?当完为城旦。 ——云梦睡虎地秦简
材料十: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1.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32(C318)2.妻殴夫,耐为隶妾。33(C317)3.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34(C316)4.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55(F164)5.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56(F180)
汉朝的律令与秦朝相比有什么变化?
汉承秦制,沿袭秦律制成了《九章律》,也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受儒家思想影响,汉朝也重视礼治,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称“以经断狱”。
材料十一: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材料十二:董仲舒《春秋决狱》曰:甲父子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议曰:臣愚以为甲乙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杀伤父母……枭其首市。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称“引经决狱”。
(2)原因: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更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1)特点:以经注律,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目的是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材料十三:《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八议”是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享有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制度。具体包括:一、议亲,指皇亲国戚;二、议故,指皇帝的亲密故旧;三、议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人;四、议能,指有杰出的政治、军事才能的人;五、议功,指为王朝建立过卓著功勋的人;六、议贵,指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以及有一定等级爵位的人;七、议勤,指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八、议宾,指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上述八种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员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的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给予宽宥处理。一般情况下死刑均能免除,其他的刑罚则可以降等处理。 维护皇亲国戚官僚贵族等级特权的“八议”制度,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正式规定到法典之中,这是礼法结合的突出表现,也是法律儒家化的突出表现。
“八议”、“以服制论罪”、“子孙违犯教令”、“同姓不婚”、“义绝”(强制离婚)、“七出”(休妻)、“三不去”(不可休妻)、“十恶”等纳入法律条文或制度。纳礼入律
(1)编纂《唐律疏议》
《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①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②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律》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 ——《唐律疏议》
材料十四:在唐律律文及疏议中涉及的与不孝相关的条款有107条,占全部条款的21%左右 —卢楠:《之“不孝”一准乎礼》
材料十五:唐律号称“一准乎礼” ,明确宣称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作为德礼的孝道成为立法和司法必须尊奉之圭臬,在法律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龙大轩《孝道: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核心》材料十六:唐律中“十恶”制度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朝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了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那些本来在民间流传既久的,曾经被儒家经典记载或讨论过的,靠着道德自律和乡里组织调解的各种风俗习惯,都一一披上法律的盛装,闪烁着王法的威严。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
材料十七: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儒家伦理为基础的,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
①以刑为主,诸法合体②科条简要,刑罚适中③依礼制律,礼法合一④立法技术空前完善⑤《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是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
(2)提倡礼治732年,颁布《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材料十八: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3)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材料十九:家有雅风,政事规为。——《授大理卿李坰黔中宣慰使制》
材料二十: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 ——颜之推 《颜氏家训》
材料二十一:能君之德,靖人于教化,教化之兴,起于家庭,延于邦国,事之体大。 ——唐朝宰相崔祐甫
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1)秦朝实行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严刑峻法的统治,导致社会矛盾尖锐、二世而亡,这使得后代统治者吸取秦朝“一断于法”的教训。(2)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的思想主张,主张治理国家应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他强调儒家经典对司法活动的指导作用。(3)汉武帝时儒学思想成为正统思想。(4)大批儒家学者用儒学精神改造现行法律。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宋朝以后的法制建设有什么特点?
材料二十二: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2)宋朝以后:理学以乡约形式深入社会基层
材料二十三: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肃政教,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业谓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吕氏乡约》
明朝:约律融合:乡约宣讲“六谕”,带有强制力
材料二十四:各州县做竖牌十面:凡不养父母时常忤逆者,牌书“不孝某人”。尊长无礼,牌书“不义某人”。偷鸡摸狗,牌书“做贼某人”。生事殴人,牌书“凶徒某人”。……各用大字钉于本犯门左,每会跪约听讲,街民不与往来。约长等劝令同约完成纳粮的任务,劝戒同约维护地方安定。 ——山西巡抚、刑部侍郎吕坤《乡甲约》
清朝:约为律用:乡约宣讲皇帝“圣谕”和律例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材料二十五:每月朔望日,择宽洁公所,设香案。届时县中文武官俱至,衣莽衣,礼生唱,序拜,行三跪九叩首礼。兴,退班,齐至讲所,军民人等,环立肃听。礼生唱,恭请开讲,司讲生诣香案前,跪,恭捧圣谕登台,木铎老人跪,宣读毕。礼生唱,请宣讲圣谕第一条(康熙“圣谕”及《大清律例》),司讲生按至讲毕而退。——清《仁寿县志》
材料二十六: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材料二十七: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1.深受宗法群体观念影响,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礼刑并用。2.法律出于皇权,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人治色彩浓厚。3.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4.诸法合体、并用,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5.重公权,轻私权。6.官方主导。7.起源早,影响广泛深远。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悲难相恤。——《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宋以道德教化为主,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更多强调顺从、安分守己。
(2018年课表卷Ⅰ)4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25分)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历史悠久。改革开放以后,村民自治成为中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材料一 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材料二 清末,时人认为“地方自治者,为今世界立国之基础……于救亡之事,至为切要”。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地方自治大致按行政区划分城镇和乡两级,设立议事会为议决机关,议员由选民互选充任。 ——据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材料三 20世纪80年代后,村民自治迅速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91万个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大部分农村有90%以上的选民参加了选举。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 ——据郭德宏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题史稿》(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12分)(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的历史背景。(9分)(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村民自治的意义。(4分)
(1)变化: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3分)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3分) 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2分)有利于发展生产;(2分)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2分)(2)历史背景:内忧外患;(3分)西方民主思想传播;(3分)清末新政,改革政治制度。(3分)(3)意义:乡村治理的创新,国家治理体系的健全;推动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改革基层社会治理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每项2分,答出其中两项即可得满分,本小题总分不得超过(4分)
(2017年课表卷Ш)44. (15分) 材料 北周武帝时期制定的《大律》“凡二十五篇”,制罪“二十五等”,定罪1537条,“条流苛密,比于齐(北齐)法,烦而不要”、宣帝“更峻其法”,导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隋文帝取代北用建立隋朝,开皇初年两次“更定新律”,史谓《开皇律》。隋朝统治者鉴于《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将其作为制定《开皇律》的主要参考,并“采魏、晋刑典,下至齐、粱,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成文“十二卷”。新律制罪二十等,度除“前代鞭刑及枭首”等“苛惨之法”,“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定罪500条,删繁就简,比旧律减少死刑81条、流放刑154条、劳役刑等一千佘条。唐朝官修支书评价《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据《隋书》(1)根据材料,概括隋代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7分)(2)根据材料井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隋代《开皇律》制定的意义。(8分)
(1)改变了北周的严刑峻法,减轻刑罚; 对之前的法律兼收并蓄、择善而从;法律条文简要而不繁琐。 (2)总结和发展了前代立法的经验;提高了法律的文明程度; 为隋朝发展与强盛提供保障;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今天的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那是否还需要“德治”呢?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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