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文内容课件ppt
展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的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
教育感化,着眼于教育和引导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夏商:统治者可以随意残害奴隶,实行“人殉”制。
(2)西周:统治者建立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尚书》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政治文诰,每篇都说到如何治民。其中《无逸篇》说治民要“先知稼穑之艰难”,“怀保小民,惠(加惠于)鲜(穷人)鳏寡”;《立政篇》说“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重农与慎狱尤为封建政治的重要纲领。...天子如果不能称职,皇天上帝就会改选别人...要永命必须保民。——范文澜《中国通史》
评价:关注人民群体,有一定进步性。
作用:对统治者有一定制约作用,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
特点: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夏商西周时期:可能已有法律;《禹刑》、《汤刑》、《九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战国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左传》记载“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意为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话,它的威力是无穷尽的。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由贵族掌握施行。贵族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解释,而不让国人知道。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统治恐怖和神秘。(秘密法、习惯法)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时代特征: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2)思想来源:诸侯国君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2.第一次德法之争:子产“铸刑书”
历史影响:子产“铸刑书”限制了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思考】儒家与法家各持何种意见?
儒家却认为礼可以治理社会: 儒家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法家认为君主应该用法与刑来管理国家: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名,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韩非子·有度》
主张法治,君主用法和刑治国
孔子:“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主张德治,通过道德礼仪教化民众,仁和礼的手段
韩非:治国不谈礼仪,而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和刑的手段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颁行法令,奖励耕战)
3.第二次德法之争: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积极: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秩序。局限性:战国战乱不断,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的演变
材料一: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士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何论?当完为城旦。 ——云梦睡虎地秦简 材料二: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 ——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3.云梦睡虎地秦简、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等出土简牍,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秦律和汉律的认识。4.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二)魏晋时期——律令开始儒家化
1.原因:(1)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更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 ——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材料一(案情回放):甲父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甲父,甲即以杖击丙,误伤甲父,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以经注律:经学家用儒家经典来解释现法律文
材料二: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1.原因:(2)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2.原则:以经注律,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3.目的: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 五服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 ——《白虎通·三纲六纪》“五常之道,仁、义、理、智、信也。” ——汉·王充《论衡·问孔》“三纲五常”是封建礼教提倡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
(三)唐朝——礼法结合
材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疏议》
(2)意义: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3)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1.法律——编纂《唐律疏议》
(1)标志性法典:732年,颁布《大唐开元礼》①内容:分吉、宾、军、嘉、凶五礼②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2)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等。
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礼法开始结合,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大唐开元礼》重视家训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编纂于963年的《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天一阁所藏宋朝《天圣令》,是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
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1.宋朝——儒学渗透,理学发展
(2)传播方式:①社会层面: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②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③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1)背景: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三.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元明清时期: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材料: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娃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并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
(1)变化:①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②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
(2)积极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②有利于发展生产;③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特点:礼法结合(典型特征);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儒家思想影响深厚;重刑轻民,重公法轻私法;皇权至上,法律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司法从属于行政,无独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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