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课内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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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课内容课件ppt,共17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最有爱的日子”,案例分析,婚姻自由,法定婚龄,一夫一妻制,珍惜婚姻,结婚的含义,正确对待婚姻,结婚登记,1重要性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什么是结婚?结婚意味着什么?说说对待婚姻的正确态度
2022年2月22日,农历正月二十二、星期二,因数字“二”谐音为“爱”吸引了不少新人选择在这一天领证。据北京市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月21日晚,北京全市已有4700余对新人在线上预约在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
讨论: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该为他们进行结婚登记?
小杰的母亲以断绝母子关系为要挟,要求小杰与小芬登记结婚。小俊与表妹小美从小青梅竹马,二人自愿结为夫妻。小军和小丽在20岁时相识,二人自由恋爱一年后,决定结婚。已婚人士张某与妻子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期间和女友申请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意义: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知识拓展: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说一说:为什么民法典明文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意味着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P52相关链接)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3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2条【胁迫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 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解除。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15日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离婚判决生效;二审离婚判决作出之日即刻生效。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
王某与康某是一对夫妻,在2004年8月结婚后不久,王某就从公司离职,一直由妻子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时,用钝器将康某头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随后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而王某表示:“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我愿意改正过错。”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王某表示不服,进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知识拓展: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下列关于结婚登记申请的行为不正确的是( )①李某因在外地打工,让弟弟与周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②张某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③王某、赵某为残疾人,双方均委托亲属去办理登记手续④高某、郑某不同意结婚,双方父母找熟人为他们办理了登记手续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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