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展开
这是一份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共36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学习目标,民事主体P4一段,名词点击P4,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例说法,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人格权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1、理解民法的含义和民法典的制定与意义2、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要素3、识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4、把握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5、了解人身权的有关法规及其具体表现,解析生活中维护人身权的典型案例
①平等、②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
自然人: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名词点击(P4)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
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能不能)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小明今年10岁,在与某主播的直播互动中受其鼓动,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一台价值2万元的游戏机,小明父母发现后,要求某主播退货遭到拒绝。小明父母以孩子的名义把某主播告到人民法院。问:小明购买2万元的行为游戏机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买卖行为无效。小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小明父母不同意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2)民事客体:P4倒二段
剪影1:在某离婚财产纠纷中,法院判决:某房产归女方所有。剪影2:在赵某与王某的债权纠纷中,法院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剪影3:在某商标使用纠纷中,法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乙公司的注册商标,并连带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剪影4:在某斗殴案件审理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谈谈你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获得银行提供的50万元贷款;义务------承担向某银行还款的义务。某银行的权利------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还款的权利;义务------提供某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贷款。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4末段
①民事主体:吴某和李某。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机和1000元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吴某与李某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此时吴某22岁(已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经济活动不需要父母的监护,该购买行为是有效的。
吴某22岁,在市里的酒吧做临时工,每月有2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吴某在市里租了一间房。2020年7月份,吴某欲花10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部某品牌二手相机,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吴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吴某因车祸死亡。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相机。
分析吴某的购买活动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探究与分享: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请你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事例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
《民法典》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解读法典】:《民法典》
①“拾金不昧”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若据为己有则构成“不当得利”)。②明确特定金额作为报酬的寻物启事,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③当事人小林接受或放弃报酬都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小林父母向失主收取500元也是合法的。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
材料:孟某、江某夫妇决定为他们刚出生的女儿取名为“北燕南飞”,但在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该姓名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办理。孟某认为其女儿享有姓名权,作为父母有为子女取名的自由。有人认为,这种取名方法不带有父母任何一方姓氏,过于任性,与习惯做法不符,不应提倡。
案例中的取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的“姓”,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这个案例说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小黄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其送医就诊,医生诊断结果是脾脏严重出血,并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小黄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小黄再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小黄的哪些权利?请对这些权利进行解读。(2)案例中的小黄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说一说其法律依据。
提示:(1)案例中夏某、林某和张某严重侵害了小黄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2)小黄应该在家长的监护支持下,依法维护自己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医疗费等。我国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素养提升 直面生活中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现象。(1)校园欺凌;打架斗殴致人伤残、死亡;随意排污使人中毒、死亡;恐吓使人精神衰弱、精神分裂;高空坠物砸伤、砸死他人;饲养的宠物因管理不善咬伤他人;超载、超速、酒驾等引发车祸,致人伤残;生产销售劣质食品危害他人身体健康……(2)法律明确规定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民事法律责任,要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准确理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③我们在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同时,也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④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⑤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命、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案例一 请运用人身权的法律知识思考下列行为。①某公司未经同意将某著名主持人的照片用作产品广告宣传。②丑化某人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③某电视节目将市民闯红灯的照片曝光。④媒体对公众人物、特殊事件的当事人进行采访、拍照。⑤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1)上述情形哪些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为什么?
提示:(1)①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权行为。②是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③④⑤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公民本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原因: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和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案例二 某校高二(4)班的陈老师是一个相当负责的班主任,他对学生严格要求,但严中有宽,对学生很有爱心。为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他私拆学生的来信,每封必看,并根据信中反映的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工作。他的这种行为引起了学生的反感,有学生说:“这是侵权行为。”陈老师生气地说:“你们太不了解老师的一番苦心了,这怎么叫侵权呢?”但在与学生的辩论中,陈老师终于承认自己错了,并保证再也不私自拆学生的信件了。(2)陈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哪项人身权?如果让你说服陈老师,你的依据是什么?
(2)陈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依据: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1.姓名权与肖像权的比较
2.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比较
拓展延伸 我国民法对公民的隐私权与名誉权都加以保护。但二者的区别如下:(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捏造事实,而侵害隐私表现为公开散布事实。(3)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隐私权只能为自然人所有。
相关课件
这是一份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共1页。
这是一份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共28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名词点击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这是一份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共40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巩固提升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