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薪火相传有继承一课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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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薪火相传有继承一课一练,共14页。试卷主要包含了单选题,非选择题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1.刘某的三名子女都已成家,且事业有成。刘某原本订立了遗嘱,将自己名下三套房产分别留给三名子女。但在她生病治疗过程中,子女们一次都没前来探望过,后续生活也没有给予必要的照顾,只有宠物陪伴左右。因此,刘某更改了她的遗嘱,将名下全部房产捐赠给了宠物医院,希望宠物医院能在自己百年之后照顾好自己的宠物。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刘某的子女遗弃老年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②成年子女应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③刘某以遗嘱继承的方式将房产赠给宠物医院
④内容相抵触的前后两份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
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2.刘甲的独生女刘女嫁给王某,刘甲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悲伤过度患了重病。王某再婚后,仍与刘甲生活在一起,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刘甲去世,王某又为他送了终。刘乙以刘甲亲弟弟的名义要求继承刘甲的遗产。下列对材料信息的解读正确的是( )
①刘乙是刘甲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
②刘乙没有给刘甲养老送终,故无继承权
③将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
④王某可作为刘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3.因离婚后四个子女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2003年,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王某的四个子女在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以遗赠扶养协议违反公平原则为由与居委会产生争议。本案中( )
①王某的四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部分遗产
②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③作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居委会与王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应该无效
④四个子女主张遗赠扶养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4.70岁的陈先生未婚未育,身体健朗,深思熟虑后决定指定侄女为自己的监护人,自己的养老问题全部委托侄女负责,自己名下的存款和一套房产,则在去世后给侄女。陈先生立了遗嘱后,双方签订了协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该监护为意定监护,可以更好地保障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②经事先协商,陈先生可以以口头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③监护协议签署后,立即由侄女代理陈先生实施民事活动
④陈先生采取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
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5.2008年老姜与妻子离婚,此后,二人的独生女12岁的小姜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老姜未再婚。2020年4月,老姜不幸患癌症,治疗期间均是其妹妹姜霞一家帮忙照顾老姜的生活起居。2022年3月,老姜去世。在老姜生病期间,小姜仅去医院看望父亲两次,并未实际照料父亲。2023年5月,姜霞将哥哥老姜的遗产20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小姜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为老姜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姜的全部遗产应由其单独继承。小姜因与姑姑姜霞就遗产事宜协商不成,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姜霞返还遗产20万元。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①小姜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老姜,已丧失继承权
②小姜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姜霞不能继承遗产
③姜霞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照顾责任,姜霞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④适当分部分财产给姜霞,可以彰显公平原则,同时鼓励亲人之间相互扶持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6.陈女士通过家政公司应聘到无子女、无配偶的王大爷家中,当了12年保姆。其间,王大爷写下一张小纸条给陈女士,纸条内容是“我愿意将遗产留给陈女士”。老人离世后,陈女士拿着这张小纸条要求继承遗产,但被老人家属拒绝。陈女士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其为合法继承人。根据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①法律尊重遗嘱人意愿,陈女士依法有权获得老人遗赠的房产
②陈女士与王大爷没有血缘关系,依法无权获得老人赠与的房产
③王大爷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
④王大爷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陈女士不能获得老人赠与的房产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7.刘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签约卖给汪某,但在过户登记前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作为遗产唯一继承人,将该房卖给李某并过户。小刘用卖房所得创办了一家公司,为扩大知名度,使用了当地老字号B企业的名称。B企业得知后将小刘诉至法院。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汪某无权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②小刘擅自使用B企业名称,侵犯了企业商标权
③小刘取得房屋所有权是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
④小刘若放弃继承该房屋,也应该向汪某承担责任
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8.2023年6月,丁某与妻因交通事故先后去世,夫妻各获死亡赔偿金20万元。留下丁某父母及两个成年子女。另查明丁某留有逾期未履行的个人债务6万元以及用婚后收入购入的市值72万的房产一处。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丁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50万元
B.若将房屋拍卖,丁某父母可以分别继承9万元
C.若将房屋拍卖,丁某孩子可以分别继承27万元
D.分配遗产时应优先为丁某的两个孩子保留必要的份额
9.患脑梗的上海独居老人王某,于清醒时立下录音遗嘱,将价值300多万元的房产留给邻居刘某。老人去世后,其亲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法院判决涉案财产归刘某所有。通过以上信息可以推断( )
A.刘某能够依法继承该房产
B.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王某子女的赡养义务可以被免除
D.立遗嘱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10.李某为退休人员,其妻已去世。独生子李小明于2015年结婚。2018年1月,李某经人介绍与刘甲登记结婚。刘甲只有妹妹刘乙一个亲人,刘乙与其二人共住。2020年2月刘乙回家时发现李某夫妇煤气中毒,送往医院途中,李某死亡,刘甲也终因抢救无效死于翌日凌晨。整理遗物时发现李某夫妇留有存款30 000元。对这笔遗产( )
A.李小明继承18750元,刘乙继承11 250元B.李小明继承7500元,刘乙继承22500元
C.李小明继承15000元,刘乙继承15000元D.李小明继承22500元,刘乙继承7500元
11.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两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12.69岁的杭州丧偶老人叶某在临去世时留下公证遗嘱,将200万元的财产赠给常年照料他的保姆吴某。叶某的两个亲生女儿在叶某生前没有照顾她,现在却都要求分得遗产,并与吴某对簿公堂。对于叶某的遗产处理,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A.叶某留下的公证遗嘱属于遗赠,合法有效
B.吴某获得的200万元遵循遗嘱继承原则
C.200万元的财产应由叶某的两个亲生女儿继承
D.两个亲生女儿是叶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故遗嘱无效
13.孙某独立抚养一儿一女长大成人后,女儿常年在外工作,孙某与儿子同住。2018年孙某立下遗嘱,后续发展如下: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自书遗嘱为准,故孙某儿子应该继承遗产
B.因孙某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故以上遗嘱均无效,孙某儿女应该按照法定方式继承遗产
C.口头遗嘱是孙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三位医生在场的情况下立下的最后遗嘱,故孙某女儿应该继承遗产
D.打印遗嘱时有社区干部在场故该遗嘱有效,孙某侄子应继承遗产,老张可以找孙某侄子讨回借款
14.王某育有二子二女。1961年王某离婚后,四个子女(均健康)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2003年,王某在弟妹的见证下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王某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王某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王某的财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王某的四个子女在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继承的方式,目的是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②居委会按照协议承担了对王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王某遗赠的权利
③居委会签订了合法的遗赠抚养协议,该协议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④王某的财产应当由居委会和王某的四个儿女共同处置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
15.李某退休后跟儿子一起生活。2010年,他立下自书遗嘱,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由儿子继承。后因儿子不孝,李某搬到女儿家居住。2014年,李某又立了一份遗嘱并作了公证,将全部存款归女儿,房屋由儿子继承。2018年,李某病重住院期间,女儿悉心照顾,但儿子很少去探望。李某弥留之际,在神志尚且清楚之时,当着三位医护人员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都留给女儿继承。李某去世后,儿女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李某的儿子坚持适用公证遗嘱,要求获得房屋的继承权。此案中( )
①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该按照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②神志清楚的李某在有三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立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
③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口头遗嘱,因此法院应支持李某儿子的诉求
④李某儿子不孝顺的行为虽有悖公序良俗,但按法定继承仍可获得部分财产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
16.李某甲系李某乙之女,李某甲与本村村民陈某结婚后,户口迁至陈某处,李某乙农户只剩李某乙一人。李某乙单独承包该村1.5亩土地,并有该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李某乙因病去世,同村村民张某遂耕种了原李某乙的土地。现李某甲主张其父亲遗留的土地,应由其继续耕种,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排除妨害,腾退案涉土地。关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乙承包的农村土地在其死亡后是李某甲可继承的遗产
②李某甲是案涉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张某腾退土地
③李某甲可以继承李某乙土地的承包收益,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李某乙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消灭
A.①②B.②④C.①③D.③④
二、非选择题
1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张某:你们爸爸留有一套祖传的青花瓷,现在去世了,生前立了遗嘱将这套青花瓷给小儿子。小张姐弟:妈,这是爸爸的遗产,理应留给你。
材料二 李某:我70岁了,身患重病,被告作为我唯一的儿子不管我。小李:我们早就断绝父子关系了,我没有义务照顾你。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分析小张姐弟和小李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法律依据。
1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文小弟、文大姐、文二姐系亲姐弟关系。姐弟三人的母亲于2018年10月去世(留有法定书面遗嘱,其夫妻共有财产归丈夫所有),父亲于2023年10月去世(未留遗嘱)。二老生前在某市留有住房一套。父母去世后,姐弟三人因父母遗留的房屋继承问题产生分歧。文小弟认为,两个姐姐早已出嫁,而自己是家中的独子,父母生前的赡养等事宜均是其个人承担,姐姐们没有尽过赡养义务,理应继承该房屋的全部份额,两个姐姐不应继承父母的遗产。文大姐与文二姐则认为,自己作为父母的女儿,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当均分父母遗产。如果你是调解员,你将如何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调解当事人的遗产纠纷。
19.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刘女士夫妇双方父母已过世,共同育有三个孩子,老大和老二都是女儿,老三是儿子。多年前,按照相关规定,购买第二套房需缴纳较高的税款。为了“避税”,大女儿将自己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夫妇名下。半年前,刘女士老伴去世,弟弟妹妹要求大姐按照相应份额折算现金补偿他们。无奈之下,刘女士依法订立了一份遗嘱。去世后,将自己的这套房的全部份额都给大女儿。刘女士去世后,三个子女因该房产继承产生纠纷,老二老三请求法院判决均分房产。
依据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法院判决应如何分制该房产继承份额并说明理由。
2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老人甲,无儿无女,一直独自居住,有一同胞弟弟乙甚少往来。邻居丙常到甲家中为其做饭、陪其聊天,两人关系越来越好。经协商,甲与丙订立书面监护协议,约定丙作为甲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2022年8月甲因病住院,丙一如既往关心照顾甲,6个月后甲去世,丙在整理甲遗物时发现甲于2019年3月30日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其内容为甲去世后将其自有房屋赠与丙。
2023年2月,乙得知甲去世并将房屋赠与丙的消息后,便主张该房屋继承权并提起诉讼乙认为,自己作为甲之胞弟,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遗嘱无效,丙无权取得该房屋,丙辩称,遗嘱有效,自己愿意接受遗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乙与丙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参考答案:
1.D
【详解】①:遗弃老年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情况,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错误。
②:刘某的三名子女都已成家,且事业有成。但在她生病治疗过程中,子女们一次都没前来探望过,后续的生活中也没有给予必要的照顾,这启示敬老是义务,成年子女应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②符合题意。
③:本案中刘某是以遗赠的方式将全部房产捐赠给宠物医院,③错误。
④:刘某原本订立了遗嘱,后来更改了她的遗嘱,将名下全部房产捐赠给了宠物医院,刘某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两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④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D。
2.D
【详解】①:刘乙是刘甲的亲弟弟,是刘甲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而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①不选。
②:刘乙没有给刘甲养老送终不是有无继承权的原因,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②不选。
③④:王某是刘甲的女婿,在刘女因车祸死亡后,王某仍对刘甲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养老送终,故可以作为刘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将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 ,③④正确。
故本题选D。
3.C
【详解】①:本案中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居委会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该获得其遗产。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王某的子女不能继承王某的遗产,故①说法错误。
②: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这说明该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②正确。
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故③说法错误。
④: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今年初王某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尽到了遗赠扶养人的义务,反观王某的四个子女却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四个子女主张遗赠扶养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④正确。
故本题选C。
4.B
【详解】①:70岁的陈先生未婚未育,身体健朗,深思熟虑后决定指定侄女为自己的监护人,该监护为意定监护,可以更好地保障陈先生的合法权益,①正确。
②:陈先生应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而不是以口头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②表述错误。
③:监护协议签署后,其侄女要在陈先生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立即代理陈先生实施民事活动,③表述错误。
④:陈先生立了遗嘱,自己的养老问题全部委托侄女负责,自己名下的存款和一套房产,则在去世后给侄女。陈先生采取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④正确。
故本题选B。
5.D
【详解】③:本案中被继承人老姜有有亲生女儿小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姜霞作为第二继承人,不能继承所有遗产,鉴于她对哥哥尽了较多照顾,可以适当分得遗产,③说法正确。
④:适当分部分财产给姜霞,可以彰显公平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鼓励亲人之间相互扶持,④说法正确。
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一般会丧失继承权。该案中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题目中也没有明确小姜遗弃老姜,①说法错误。
②:姜霞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照顾责任,姜霞可以适当分得遗产,②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D。
6.D
【详解】①:王大爷的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定程序,遗嘱没有法律效力,①错误。
②:陈女士不能获得老人的遗产不是血缘原因,而是遗嘱不合法,②错误。
③:王大爷离世,王大爷的遗产应当首先除去丧葬所花掉的费用,再按照法定方式处理,③正确。
④:由材料信息可知,王大爷的遗嘱没有见证人等,不符合法定程序,不是合法遗嘱,故陈女士不能获得老人赠与的房产,④正确。
故本题选D。
7.A
【详解】①:刘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签约卖给汪某,但在过户登记前去世,小刘是遗产唯一继承人,小刘将该房卖给李某并过户,因此汪某可向小刘主张自己的权利,无权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①正确。
②:小刘擅自使用B企业名称,侵犯了企业名称专用权,而非商标权,②错误。
③:小刘是遗产唯一继承人,小刘取得房屋所有权是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③正确。
④:若小刘放弃继承该房屋,不应该向汪某承担责任,④错误。
故本题选A。
8.C
【详解】A:根据教材知识可知,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还要从个人财产中偿还逾期未履行的个人债务。本案中丁某与妻因交通事故先后去世,有婚后收入购入的市值72万的房产一处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把丁某妻子的析出,然后再偿还个人债务,应该是72÷2-6=30万,死亡赔偿金20万元不属于遗产。丁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30万元,故A错误。
BC:若将房屋拍卖,由A可知丁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30万元,丁某与妻因交通事故先后去世,说明丁某去世时其妻子还没有去世,配偶、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应继承人,三十万应该由丁某父母及两个成年子女和妻子按照法定继承,每人6万元。其妻子去世后的遗产为36+6=42万,材料没有提及丁某妻子的父母,丁某妻子的遗产由两个孩子法定继承,每人21万。再加上继承丁某的每人6万,丁某孩子可以分别继承27万元,故B错误,C正确。
D: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而材料中提及丁某父母及两个成年子女,可知两个子女已经成年,父母已经年老,两个孩子不属于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况,“优先为丁某的两个孩子保留必要的份额”的说法错误,故D错误。
故本题选C。
9.D
【详解】D:《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D说法正确。
A:刘某是老人王某的邻居,不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刘某能够依法获得该房产,但不是通过继承获得,A说法错误。
B:王某患有脑梗,但遗嘱是在其清醒时所立,当时他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神智清醒,因此当事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说法错误。
C:《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不继承遗产而免除王某子女的赡养义务。C错误。
故本题选D。
10.B
【详解】ABCD: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被继承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出,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某死亡在先,30 000元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中只有15 000元属李某的遗产,另15 000元归刘甲所有。而在李某去世后,他的15 000遗产由其子李小明与其妻刘甲共同继承,每人应继承7 500元。刘甲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得的一半15 000元,加上她继承李某的7 500元遗产,共计22 500元,只有妹妹刘乙一个亲人,在其去世后,其遗产则由其妹刘乙继承,B正确,ACD错误。
故本题选B。
11.D
【详解】A:男女继承权平等是法定继承的原则,A错误。
B: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自书遗嘱不需要,B错误。
C: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必经程序,C错误。
D: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体现意思自治,D正确。
故本题选D。
12.A
【详解】A:叶某留下公证遗嘱将200万元的财产赠给保姆吴某,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因吴某不是叶某的法定继承人,叶某留下的公证遗嘱属于遗赠,A正确。
B:吴某不是叶某的法定继承人,故其获得的200万元不是遵循遗嘱继承原则,而属于遗赠,B不选。
C:根据民法典可知,遗嘱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叶某的两个亲生女儿虽然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叶某生前的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两个亲生女儿不能继承200万元的财产,而是按照遗嘱赠给保姆,C不选。
D:叶某的两个亲生女儿是法定继承人,但叶某的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效的遗嘱,D不选。
故本题选A。
13.C
【详解】AB: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有效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并且口头遗嘱是孙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三位医生在场的情况下立下的最后遗嘱,故孙某女儿应该继承遗产,但并不是因为法定继承,AB错误。
C: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孙某的口头遗嘱是孙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三位医生在场的情况下立下的最后遗嘱,故该口头遗嘱有效,孙某女儿应该继承遗产,C符合题意。
D:打印遗嘱也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打印遗嘱时只有社区干部老张一人在场,见证人人数不足,故该打印遗嘱无效,孙某侄子最后无法得到遗产,因此老张不能找孙某侄子讨回借款,D排除。
故本题选C。
14.B
【详解】①:遗赠扶养协议属于赠与,不属于继承,①说法错误。
②③:王某在其弟妹见证下与居委会签订了合法的遗赠抚养协议,该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可见,居委会按照协议承担了对王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享有王某遗赠的权利,②③符合题意。
④:王某与居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尽到了遗赠扶养人的义务,反观王某的四个子女却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王某的财产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由居委会处置,④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B。
15.A
【详解】①:李某的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归女儿所有。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该按照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①正确。
②: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遗嘱属于有效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神志清楚的李某在有三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立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②正确。
③: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并不大于口头遗嘱,本案中2018年的口头遗嘱是最后遗嘱,李某在神志尚且清楚之时,当着三位医护人员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合法有效。因此法院不应支持李某儿子的诉求,③错误。
④:李某儿子不孝顺的行为虽有悖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儿子不孝,按法定继承不获得财产,④错误。
故本题选A。
16.D
【详解】①:遗产系自然人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以,并非可继承的遗产,①错误。
②: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农户内已经不存在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然人之时,应视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不存在而终止,案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本案中,李某乙为其承包农户内最后一个自然人,其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消灭。因此,李某甲并非案涉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其无权要求张某腾退土地,②错误。
③:承包土地并非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即可以继承的是土地的承包收益,并非土地本身,也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某甲可以继承李某乙土地的承包收益,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③正确。
④: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相结合的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农户内家庭成员的变化不影响农户作为承包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但当该农户全部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农户即已不存在,承包合同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案涉土地收回。李某乙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消灭,④正确。
故本题选D。
17.①依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材料中有立有遗嘱,则按遗嘱办理,所以该遗产应由小儿子继承,而不是留给张某。②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等赡养父母的义务。小李不应以断绝父子关系为由,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分析】背景素材:遗产分配、赡养老人
考点考查: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的设问要求是小张姐弟和小李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法律依据,注意作答主体为公民,需要调用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的有关知识,从原因角度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爸爸生前立了遗嘱将青花瓷给小儿子→可联系教材知识依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关键词②:我70岁了,身患重病,被告作为我唯一的儿子不管我→可联系教材知识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等赡养父母的义务;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
18.
家和万事兴,兄弟姐妹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珍惜亲情,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伤和气。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该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情况处理。文大姐、文二姐与文小弟三人都有继承权,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文小弟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可适当多分父母的遗产份额。
【分析】背景素材:遗产纠纷
考点考查:薪火相传有继承的有关知识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要求回答应该如何分配文某夫妇二人的遗产,需要调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的有关知识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文小弟、文大姐、文二姐系亲姐弟关系→可联系家和万事兴,兄弟姐妹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珍惜亲情。
关键词②:父亲未留遗嘱→可联系该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
关键词③:父母生前的赡养等事宜均是文小弟个人承担→可联系文小弟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可适当多分父母的遗产份额。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等相结合。
19.①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时需要将个人合法财产从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本案由于商品房登记在刘女士夫妇名下,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因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刘女士老伴去世后,首先进行析产,刘女士分得二分之一份额,剩余二分之一份额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则刘女士以及三个孩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分,则每人分得八分之一份额。刘女士一共可以获得房子的八分之五份额。刘女士依法订立了一份遗嘱,将全部房产份额都给大女儿,其他兄弟姐妹无权获得属于刘女士的房产份额。因此大女儿应该获得该房产的四分之三份额,老二老三各得八分之一。
理由: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原卷无答案,此答案仅供参考)
【分析】背景素材: 民事纠纷案件
考点考查:保障各类物权、薪火相传有继承
能力考查:描述阐释事物
核心素养: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要求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法院判决应如何分制该房产继承份额并说明理由。需要调用保障各类物权、薪火相传有继承等知识联系材料回答。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①:大女儿将自己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夫妇名下→可联系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此刘女士拥有该房产的八分之五份额。
有效信息②:刘女士依法订立了一份遗嘱,去世后,将自己的这套房的全部份额都给大女儿→可联系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因此大女儿应该获得该房产的四分之三,老二老三各得八分之一。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教材信息与材料、时政信息相结合。
20.乙的说法错误,丙的说法正确。老人甲,无儿无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但甲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表示甲去世后将其自有房屋赠与丙,该遗嘱真实有效。丙在有效期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丙根据遗嘱内容可接受遗赠。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乙不能继承该房屋。(原题无答案,此答案仅供参考)
【分析】背景素材:遗嘱继承与遗赠纠纷案例
考点考查:薪火相传有继承的相关知识
能力考查: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为说明类主观题,运用遗嘱继承与遗赠的相关知识来作出判断并说明理由。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判断:乙的说法错误,丙的说法正确。
有效信息①:老人甲,无儿无女,一直独自居住,有一同胞弟弟乙甚少往来→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老人甲,无儿无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乙作为同胞弟弟,与甲甚少往来,应当不分或少分。因此,乙的说法错误。
有效信息②:2022年8月甲因病住院,丙一如既往关心照顾甲,6个月后甲去世,丙在整理甲遗物时发现甲于2019年3月30日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其内容为甲去世后将其自有房屋赠与丙。丙辩称,遗嘱有效,自己愿意接受遗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遗嘱真实有效,丙在有效期内作出了愿意接受遗赠的表示。
有效信息③:邻居丙常到甲家中为其做饭、陪其聊天,两人关系越来越好。经协商,甲与丙订立书面监护协议,约定丙作为甲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按照协议,丙承担了乙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丙根据遗嘱内容可接受遗赠。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时政信息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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