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薪火相传有继承图文ppt课件
展开(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2)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中的几组法律名词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P46上-相关链接)
(2)继承权的认定(平等原则)
(1)遗产的认定(先析产)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P46上-2)
注意: ① 赃物、赃款 ≠ 遗产 ②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例: 张三是独生子,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死亡,现在张三的父亲死亡,张三父母名下的房子怎么分?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注意:如果放弃继承,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4、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继承方式(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2)继承权的丧失:(P46下-相关链接)
①含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②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③特点: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④范围和顺序: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注意【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2】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6、处理好法定继承的意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示: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小潘的经过辛勤劳动,终于还清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债务,是讲诚信的表现,体现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5年7月,离婚后独居的周大爷在江津区自行购置了一套房产。2016年9月,周大爷与李阿姨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这里,并靠卖酸辣粉等小吃积攒了60万元的存款。2018年12月,周大爷因病去世。得知此事,周大爷的前妻刘阿姨、女儿、儿子都找上门来要求获得遗产。(1)本案中,周大爷的遗产应通过什么方式来继承?哪些人享有继承权?(2)如何继承周大爷的遗产?
提示:(1)①本案中,周大爷未立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 ②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故周大爷的妻子李阿姨、女儿和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2)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没有特殊情况时,应平均分配遗产,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1)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2)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P49上-1
(3)形式:(P48下-1+P49上相关链接)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注】: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遗赠:
(1)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2)遗赠扶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特别提醒】:①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②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易混易错】遗嘱、遗嘱继承、遗赠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提示: ⑴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他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依据黄甲生前所立遗赠将遗产赠与黄丙,黄丙才获得。⑵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案例:杭州姑娘小丽是家中的独生女,小丽爸妈为了给小丽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在杭州买了一套127平、价值300万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后来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小丽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以吗?父母去世后,房子就是小丽的吗?
老王与媳妇王婆,共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收养),老王由于突发疾病而离世,留下个人房产一套,存款20万元,曾在离世前跟大王小王说,我走后房子归小王,存款给大王。两个儿子为了照顾老王情绪,没有提出异议,老王死后,大王提出要平分所有遗产,包括房产。(1)本案能不能依照遗嘱继承财产?(2)老王的遗产该怎么分?
议题:准确把握遗嘱继承
提示:(1)公民可以通过口头遗嘱继承财产,但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本案中老王口头分割自己财产时,只有大王小王在场,二者是继承利害关系人,所以口头遗嘱无效,故不能按照遗嘱继承财产。(2)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老王的遗产(一套房产和20万元)应当由王婆、大王、小王按法定继承平分。
1: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丙无法继承甲的遗产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C。60万元赔款是死者死亡后所得,非生前个人合法财产,A不选;法律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B不选;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D不选。
2:甲和乙离婚时,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给了乙,一年后乙因车祸死亡,由于乙没孩子也没再婚,乙唯一哥哥英年早逝,留下一个儿子。房产该由________继承。( )①前夫甲 ②乙父母③乙哥哥的儿子 ④甲父母及兄弟姐妹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③④
【解析】《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选B。
3:李某为退休人员,其妻已去世。独生子李小明于2015年结婚。2018年1月,李某经人介绍与刘甲登记结婚。刘甲只有妹妹刘乙一个亲人,刘乙与其二人共住。2020年2月刘乙回家时发现李某夫妇煤气中毒,送往医院途中,李某死亡,刘甲也终因抢救无效死于翌日凌晨。整理遗物时发现李某夫妇留有存款30 000元。对这笔遗产( )A.李小明继承18 750元,刘乙继承11 250元B.李小明继承7 500元,刘乙继承22 500元C.李小明继承15 000元,刘乙继承15 000元D.李小明继承22 500元,刘乙继承7 500元
【解析】B。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被继承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出,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某死亡在先,30 000元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中只有15 000元属李某的遗产,另15 000元归刘甲所有。而在李某去世后,他的15 000遗产由其子李小明与其妻刘甲共同继承,每人应继承7 500元。刘甲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得的一半15 000元,加上她继承李某的7 500元遗产,共计22 500元,在其去世后,其遗产则由其妹刘乙继承。
4: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下列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①小明 ②小亮 ③甲 ④小光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解析】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是夫妻关系,故甲有权继承丙的遗产;小亮是丙的儿子,所以也有继承权;丙与甲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光无继承权。
5: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不应当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是( )A.外孙子女 B.侄子C.侄女 D.干儿子
【解析】A。外孙子女是其三代直系血亲,遗赠扶养协议适宜无利害关系人,A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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