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总复习自主小练选择性必修2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展开①黄小某对毛某有抚养的义务
②毛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
③黄某对黄小某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④毛某和黄某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①②B.②③
C.①④D.③④
解析:选B。毛某对黄小某有抚养的义务,①错误;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黄小某是黄某的子女,毛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同时黄某对黄小某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②③符合题意;毛某和黄某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④错误。
2.李先生不幸身染重病,需要长期卧床休养,全靠父亲老李悉心照料衣食起居。所以他在生前立下遗嘱,自己的全部遗产由父亲老李继承。李先生去世后,妻子王女士认为丈夫的全部遗产由其父亲继承,并没有给自己和六岁的儿子保留遗产份额,自己和孩子又没有生活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女士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此次纠纷
B.应尊重李先生个人意愿,按其遗嘱分配遗产
C.李先生必须为其年幼的儿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D.老李、王女士和其孩子应均等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解析:选C。六岁的儿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李先生必须为其年幼的儿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不能完全按照其遗嘱分配遗产,C正确,B排除;本案属于继承纠纷,不适用仲裁,A排除;李先生重病期间,全靠父亲老李悉心照料衣食起居,而李先生的妻子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老李、王女士和其孩子应均等继承李先生的遗产”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D排除。
3.钱某和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两人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后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与吴某先后去世。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胡某和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②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③甲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④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A.①②B.③④
C.①③D.②④
解析:选D。本案中胡某与吴某是夫妻关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丙是吴某的婚生子女,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②正确;吴某和乙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丁是吴某的婚生子女,都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④正确;钱某在和胡某离婚后死亡,胡某无权继承钱某的遗产,①错误;甲已参加工作,和吴某不存在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③错误。
4.2023年9月,欧阳女士罹患癌症,神志时而清醒时而糊涂。在弥留之际,她惦记着为唯一的儿子(其儿子精神失常,彻底丧失自理能力)作安排,遂订立口头遗嘱,指定自己的侄女在自己离世后担任儿子的监护人,保护儿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此,下列评析正确的有( )
①公证员应该为欧阳女士的遗嘱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②欧阳女士因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以订立的遗嘱无效
③“临终托孤”有较大的法律风险,订立遗嘱应该居安思危
④欧阳女士的侄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欧阳女士的遗产
A.①②B.①④
C.②③D.③④
解析:选C。欧阳女士在弥留之际已经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且订立遗嘱属于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对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极高且严格,作为公证员应拒绝为她提供服务,①错误;本案中欧阳女士因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以订立的遗嘱无效,这告诉我们“临终托孤”有较大的法律风险,订立遗嘱应该居安思危,②③入选;欧阳女士的侄女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④错误。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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