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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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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道德与法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积极维护人身权利图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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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份政治 (道德与法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积极维护人身权利图片课件ppt,共37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分析结果,巩固练习,姓名肖像受保护,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VS隐私权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民法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原因(为什么)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一)人身权利的重要性和分类(P7 第一段)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相关权利。包括亲权(家庭关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如保护教养)、监护权、配偶权(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如陪伴、钟爱、帮助)、亲属权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2)人身权利:(是什么)
    思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人格权吗?幼儿有人格权吗?去世了的人有人格权吗?
    身份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维护人身权利的要求(怎么做)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探究问题: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这些权利的地位和重要性是什么?2、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材料: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1、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答题:1.必须写法条作为理论依据+2.材料分析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为什么保障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①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②作用: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含义:(知识拓展)①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如:非法剥夺生命,致死。②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统一无残;不被非法接触或侵扰)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如:致残。③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如:致病。
    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侵犯身体权的主要表现:(一)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二)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往人脸上泼脏水)。(三)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打人耳光轻微)。(四)不损坏身体生理机能的不当外科手术。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损害健康,致人患病)(区分身体权健康权:①有交叉关系②仅侵害身体权(往脸上泼脏水)③仅侵害健康权(甲恶意劝酒至乙酒精中毒住院)
    (1)为什么保障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①地位: ②作用:(3)如何保障: ①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民法典》规定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含义 法律允许 法律禁止
    2020年6月24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与济宁市、任城区有关单位一起,对苟晶反映的“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苟晶,女,现为浙江省湖州市某公司电商部主管。邱小慧,女,汉族,1976年11月生,1991年9月至1994年6月在济宁市实验中学读高中;1997年9月至1999年6月冒用苟晶之名就读于北京煤炭工业学校。2001年4月以苟晶之名在济宁市任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参加工作。邱印林,系苟晶在济宁市实验中学读高三时的班主任,邱小慧为其次女。
    苟晶1997年高考成绩,达到济宁市中专(理科)委培录取分数线,但其本人未填报志愿,选择在原就读高中复读。其个人身份、高考成绩等被邱小慧冒用。
    在此案件中苟晶的权利是否被侵犯?请说明理由。应如何维权?
    (1)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2)法律允许: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④随父母之外选取姓氏的情形
    (1)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2)法律允许: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3)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注意: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例如: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不侵犯 未使用李某肖像
    (1)肖像的含义: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2)肖像权的行使与保护: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1)肖像的含义: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2)肖像权的行使与保护(要背的法条):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探究:有些同学会给课本插图人物画胡子,请问这侵犯肖像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贤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皮山县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思考: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有何意义?生活中还有哪些侵犯名誉的行为?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保护英雄烈士的崇高声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易混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
    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综合评价。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任何人都有。 荣誉权: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最典型的是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某厂职工高某多次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两次晋升工资的奖励。后来,因揭发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布取消高某省劳模称号,取消其奖励的工资。在这一案件中,高某获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批准的,该厂长根本无权宣布撤销此荣誉,故属非法剥夺荣誉,构成了对高某荣誉的侵害。
    (1)名誉的含义: (2)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思考:已经离世的人,其名誉和荣誉受损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种人格利益)
    注:普通民众的人格利益可按照《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P10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①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②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历史记忆,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 ③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1)法律规定(保护):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2)法律禁止(侵权行为):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③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名誉权侵权要件:①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③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④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侵权形态:㈠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㈡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㈣批评文章内容基本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㈤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㈥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2021年1月21日,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解锁绽妍神秘“蓝朋友”,领取蓝膜福利!》的文章。文章提到,绽妍即将迎来神秘“蓝朋友” “他,是实力与流量并存的superstar。舞台上的他,是实力舞者;荧幕中的他,是令人惊喜的青年演员,主演的两部电影均超过10亿票房,舞台和荧幕之外,他是身体力行的正能量偶像。”这段文字介绍后还配了一张侧面人物肖像剪影照。接着文章邀请竞猜这位“神秘蓝朋友”到底是谁,还提供了三个线索——粉丝应援色是红色;曾以文化、专业双科第一的成绩考入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多才多艺,擅长街舞、书法、雕塑。而领取福利则需“点击在看并转发本文至朋友圈”,并在评论区留言说出“蓝朋友”身份,下期公号文章将选出猜对的十名评论网友获得绽妍蓝膜正装一盒。文中提到了绽妍医疗器械天猫旗舰店的宣传推广活动;其精选留言区有大量留言,提到“易烊千玺” “四字弟弟”等称呼。
    镜头一 去银行办事或者在车站买票, 你会发现在柜台办理业务的顾客与后面排队的顾客之间隔着一段距离,地上还画着一条黄线,这就是所谓的“一米线”。这条线避免了以往大家挤在一起争抢位置的做法,也成了个人隐私的保护线。但有人认为:“我不偷不抢,干吗要隔这么远?
    2.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1.“一米线”保护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一米线”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有利于防止疫情传染。
    思考:什么是隐私?我的年龄、体重和我的收入算隐私吗?小孩子有没有隐私?
    隐私 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 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2)侵权表现: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擅入他人民宅、侵入他人邮箱; 监视、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 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3)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要求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③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分处理。
    注意:举报他人、执法不属于侵犯隐私权。正当合法的隐私才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个人私密信息与非私密信息。
    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取得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关名誉权和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服装店店主和网友“人肉搜索”的行为分别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对待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辩证看待:积极作用: ①对社会的假恶丑现象进行揭露,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②可以使广大网民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③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光大。负面影响: ①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随意挖掘他人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学习,就很可能成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会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有可能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③由于网络规则不健全,“人肉搜索”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一种工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知识拓展】:“人肉搜索”
    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公民对于公民的隐私权,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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