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本节综合与测试学案设计
展开一、生活中离不开合同
1.合同:
(1)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常见类型: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
2.自愿订立合同
(1)内涵:合同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相关链接】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决定性意义。
(2)意义:
①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
②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③由于合同主体的谈判能力与地位可能存在差异,法律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3)法律规定:
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②法律鼓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尊重市场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维护诚实守信的履约机制。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很多时候需要经历反复协商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将这个过程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①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②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知识拓展】要约的构成条件:
①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③要约一般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易混易错】: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一般情况下,公告、商业广告、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承诺:
①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特别提醒】有效承诺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对要约的变更:
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注意:订立合同不等于合同的生效)
(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无效合同:
①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②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提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但是,他们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
还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等。这会构成有效合同。
三、合同的形式:
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1.口头合同:
(1)含义: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2)适用对象:它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3)优点: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4)缺点:口头合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2.书面合同
⑴含义: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⑵适用对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优点:
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4)成立条件: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特别提醒】
(1)由直接履行的行为产生的电子合同,该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网购)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框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一、履行合同(有约必守)
1.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
②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④绿色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全面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履行合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
⑴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⑵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特别提醒】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缺少上述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合同的变更: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1.违约责任的内涵:
(1)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只能选其一)
【相关链接】:
(1)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定金罚则】: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行为的免责:(约定免责和法定免责)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②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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