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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2考前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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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选择性必修2考前必背,共4页。
一、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4.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5.名誉权和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7.所有权的取得:(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1)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9.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10.著作权:(1)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2)我国采取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著作权(版权),不需要发表或者具体的行政授权。(3)除了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余权利是有保护期限的。
11.专利权: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2)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
12.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13.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而明确,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如果受要约人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14.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的条件包括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3)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4)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15.合同履行: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出现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也应当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6.违约行为:(1)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18.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19.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在此期间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该权利在此期间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20.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1.过错推定与无过错承担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民事权利的限制: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23.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二、家庭与婚姻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1)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收养、继养关系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敬老是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责任: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继承:(1)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法定继承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2)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3)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在遗嘱中确定具体的继承人及份额。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5.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6.婚姻的有效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7.离婚自由及限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1)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2)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3)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8.夫妻人身关系平等:(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人格独立。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2)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3)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9.夫妻财产关系平等:(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
三、就业与创业
1.劳动法基本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劳动法体现了劳动者平等竞争、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2.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必备条款与可备条款。(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3)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4)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3.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2)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者维权: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
5.创业:明确经营主体形态;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公示。
6.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7.诚信经营: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消费者可以借助多种法律手段,维护安全消费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8.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目前,我国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四、社会争议解决
1.调解: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2.仲裁: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裁决。仲裁的特点:程序比较灵活、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裁终局、便捷、经济等。仲裁的原则: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3.诉讼:(1)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类型。(2)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具有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4.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
5.法律援助: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6.起诉、受理与立案:在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后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诉讼才能成立。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立案主体是人民法院,刑事诉讼的立案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7.管辖: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普通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所产生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地域管辖原则。
8.应诉: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9.开庭审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核心)、法庭辩论、休庭评议、宣告判决。
10.两审终审制:(1)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诉讼主体如果不服一审裁定或判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1.证据及其作用: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
12.证据的种类:(1)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2)行政诉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3)刑事诉讼: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3.证据的获得: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获取证据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14.举证责任:(1)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2)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3)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一、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4.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5.名誉权和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7.所有权的取得:(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1)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9.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10.著作权:(1)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2)我国采取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著作权(版权),不需要发表或者具体的行政授权。(3)除了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余权利是有保护期限的。
11.专利权: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2)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
12.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13.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而明确,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如果受要约人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14.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的条件包括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3)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4)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15.合同履行: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出现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也应当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6.违约行为:(1)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18.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19.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在此期间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该权利在此期间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20.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1.过错推定与无过错承担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民事权利的限制: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23.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二、家庭与婚姻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1)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收养、继养关系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敬老是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责任: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继承:(1)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法定继承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2)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3)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在遗嘱中确定具体的继承人及份额。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5.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6.婚姻的有效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7.离婚自由及限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1)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2)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3)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8.夫妻人身关系平等:(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人格独立。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2)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3)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9.夫妻财产关系平等:(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
三、就业与创业
1.劳动法基本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劳动法体现了劳动者平等竞争、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2.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必备条款与可备条款。(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3)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4)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3.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2)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者维权: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
5.创业:明确经营主体形态;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公示。
6.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7.诚信经营: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消费者可以借助多种法律手段,维护安全消费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8.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目前,我国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四、社会争议解决
1.调解: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2.仲裁: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裁决。仲裁的特点:程序比较灵活、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裁终局、便捷、经济等。仲裁的原则: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3.诉讼:(1)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类型。(2)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具有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4.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
5.法律援助: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6.起诉、受理与立案:在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后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诉讼才能成立。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立案主体是人民法院,刑事诉讼的立案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7.管辖: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普通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所产生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地域管辖原则。
8.应诉: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9.开庭审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核心)、法庭辩论、休庭评议、宣告判决。
10.两审终审制:(1)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诉讼主体如果不服一审裁定或判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1.证据及其作用: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
12.证据的种类:(1)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2)行政诉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3)刑事诉讼: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3.证据的获得: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获取证据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14.举证责任:(1)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2)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3)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