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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夫妻地位平等 同步练习-【新教材精创】2020-2021学年高中政治新教材同步备课(选择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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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夫妻关系平等达标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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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份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夫妻关系平等达标测试,共5页。
    一.单项选择题。
    1.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夫妻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是( )
    A.工作自由 B.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C.姓名权 D.夫妻人身权
    【答案】C
    【解析】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夫妻人身权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C正确。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下列说法中对平等理解正确的是( )
    A.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所生子女要随父姓
    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C.一旦结婚,夫妻间应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
    D.若夫妻一方工作繁忙,则不必履行家庭义务
    【答案】B
    【解析】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人身关系上表现为: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排除A;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B符合题意,排除C;若夫妻一方工作繁忙,双方应平等协商,妥善安排家务的分配,排除D。
    3.对于结婚后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中国有句古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这一古语( )
    ①违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
    ②不符合结婚后夫妻间应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
    ③不符合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同等的原则
    ④违背妇女有参加学习、生产、工作及社会活动自由的规定
    A.①③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答案】D
    【解析】“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把夫妻双方放在了不平等的地位上,有损妇女的独立和自由权利,①④正确;②中的“男主外,女主内”和③中的“同等”说法错误。故答案选D。
    4.王霞在怀孕期间与丈夫商量,若生女孩随母姓,若生男孩随父姓。最后生了女孩,在派出所户口登记时就写了王姓。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①女孩随母姓打乱了直系血亲关系
    ②该女孩未成年之前,姓名由父母决定
    ③这一做法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④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答案】D
    【解析】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故①说法错误,排除。②③④正确,故选D。
    5.下列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夫妻人身权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B.夫妻人身关系是姓名权
    C.夫妻人身权是公民人身权在婚姻法中的直接体现
    D.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对方参加生产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夫妻人身权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A、C、D正确。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B说法片面。
    6.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②尽管夫妻财产有了约定,但同样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③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④约定一般采用口头形式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答案】C
    【解析】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①③符合题意。②④错误。故答案选C。
    7.甲乙结婚的第一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如甲将该房屋出租,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答案】B
    【解析】由题干可知,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管多少年后,依然是个人财产,A错误;租金属于共同财产,但房屋不是,B正确,C错误;甲乙双方如有约定,则约定有效,排除D。
    8.2017年3月,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李父赠送了一张红木书桌作为新婚礼物。结婚后,王某将其婚前继承的商铺用于经营早餐店,当年即获利7万元,同年,王某还收回了婚前借款10万元。王某和李某之间无约定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①红木书桌 ②经营早餐店所得 ③商铺 ④10万元借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A
    【解析】红木书桌是王某和李某结婚时李父赠送的结婚礼物,没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①符合题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经营早餐店所得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故②符合题意。材料中的商铺是王某婚前继承的,不是结婚后继承的,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③不符合题意;材料中的10万元借款,是王某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④不符合题意。故选A。
    9.王某(男)系独生子,与朱某(女)于2014年结婚。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与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2016年朱某父母因病去世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2018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 000元。2019年6月,王某与朱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大的男孩。王某主张要孩子,朱某不同意。对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①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王某的父母赠与王某一个人的,所以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②继承的房屋和50 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男孩应该判给王某,因为王某是独生子
    ④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所以,男孩应该判给朱某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答案】B
    【解析】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王某的父母赠与王某个人一套房屋为王某个人所有,①正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房屋和50 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正确;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所以10个月的男孩,应该判给朱某,而不是王某,③错误,④正确。故答案选B。
    10.婚后,宋某用婚前个人积蓄100万元开了一家小超市,获利20万元;同时他用婚后继承其父的30万元购买国债,获利2万元。此外,宋某婚前创作的小说婚后出版,获稿费12万元。上述财产中,属于夫妻共有的是( )
    A.34万元 B.44万元 C.52万元 D.64万元
    【答案】D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题干信息可知,宋某婚后经营小超市获利20万元,婚后继承父亲的30万元,并用其购买国债获利2万元,婚后出版小说获得稿费12万元,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选D。
    二.非选择题。
    11.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几年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内。那年结婚后的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第二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李志刚婚前个人财产。
    (2)“丁香园”内的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李志刚的儿子去世时,留有遗嘱,指定将该房留给父亲。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属李志刚的个人财产。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2.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因为工作原因,张某需要经常出差,其夫王某时有不满。后王某以张某不能照顾家庭为由,多次要求其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但张某不愿放弃自己喜欢的工作。为此,二人经常吵架,最后感情破裂,直至离婚。离婚时,张某以结婚时二人约定王某婚前所购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该房产,遭到王某拒绝。于是张某携相关约定书证,将王某诉至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从人身关系的角度,简要说明案例中王某存在的过错。
    (2)你认为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
    【答案】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案例中的王某干涉了张某参加工作的自由。
    (2)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案例中的房产属于约定财产,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故张某有权获得部分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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