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与义务主观题课件-2023届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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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莲花清温咖啡”“连花清瘟精酿”“布洛芬凉茶”等针对涉疫药品的玩梗营销不时出现。许多玩梗营销在擅自使用知名药品名称的同时,还使用了与该药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设计,甚至标上“同款配方”“防治新冠”之类的宣传用语。实际上大多数“玩梗商品”与上述药品没有任何关联,甚至个别玩梗营销在食品中违规添加药品。上述玩梗营销,涉及疫情防控救治的常用、紧俏药品,许多消费者是在应急情况下搜寻、选购这些药品的。当消费者看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时,很容易认为这些“玩梗商品”包含特定药物成分,具有类似疗效功能,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决策,损失金钱且延误治疗。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说明玩梗营销是一种触碰法律边界的不当行为。
【答案】①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玩梗商品”擅自使用知名药品名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知名药品企业商标权的侵害。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通过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玩梗商品”使用与该药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设计,甚至标上“同款配方”“防治新冠”之类的宣传用语,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③生命权、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大多数“玩梗商品”与相关药品没有任何关联,个别玩梗营销在食品中违规添加药品,可能延误治疗,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被告张某莲系小区业主,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2020年11月,原告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而滑倒掉伤,造成十级伤残。柳某将张某莲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张某莲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与社会意义。
法理依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莲经物业同意为小区添置儿童游乐设施,主观上无过错,也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其未及时对滑梯脚垫有效清理、设置警示标点,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社会意义:法院的判决,有利于弘扬与邻为善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处理相邻关系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等角度作答)。
李某将两个店面租赁给江某经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两年后,李某欲将两个店面租赁给A公司,因为A公司愿意高价租赁该门面,双方签订了租赁店面经营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在2019年9月1日之前解除与现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将门面租赁给A公司,A公司支付28万元补偿金给李某,李某与现承租人江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李某自行处理。由于该店面为江某带来较大经济利益,即使李某愿支付赔偿金,江某也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能不能单方解除与江某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2)在江某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李某该怎么做?
【答案】(1)不能,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互有权利和义务,而履行合同义务是履行合同的核心。租赁合同的江某没有出现任何过错,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没有出现法定解除的因素,在江某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李某是不能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
(2)李某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继续与江某履行租赁合同,绝不能因为一己之利而损害合法承租人的利益。同时,赔偿因未履行租赁店面经济补偿协议而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2021年10月,某模具公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王某从生产主管岗位调至采购经理岗位,工资待遇不变。2021年11月,公司提出将王某调往生产岗位,如若王某继续留在采购经理岗位,工资待遇将从11020元/月降低至6000元/月。王某以该调整违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约,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公司则以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违约为理由解除合同。双方到仲裁机构仲裁,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劳动待遇。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主张?为什么?
【答案】法院会支持王某的主张。该模具公司在与王某协商一致,从生产主管调至采购经理岗位,工资待遇不变。但是后来将王某的岗位调回生产岗位,并非调回生产主管,职责有所不同,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内容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调岗,也不可单方降低王某薪资。
陈先生与李某经协商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李某将一套房屋卖给陈先生,陈先生支付给李某房款20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当即将所有房款交付李某,但到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李某仍未将房子交付。于是,陈先生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1万元。李某辩称,他与陈先生还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还未生效,自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只须退还陈先生的房款及利息。最后,法院依法支持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法院判决李某向陈先生支付1万元违约金的理由。
【答案】①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当即将所有房款交付李某,表明合同已经生效,合同当事人包括陈先生和李某都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未履行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李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违背了合同约定,应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周某友与周某某等人在水池钓鱼时,周某友因抛竿不慎触及上方10千伏高压电线而死亡。高压线距离地面5.1米。一审法院认为,死者周某友生前作为大学二年级学生,且年满18周岁,对高空高压的危险性及钓鱼竿的长短具有充分的预估能力,其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被电击身亡,周某友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供电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确定由供电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70%的责任由周某友自行承担。二审法院认为:供电局作为涉案高压输电线的经营者,应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仅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形。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只能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其民事责任,遂维持原判。结合材料,说明上述判决对于责任认定的合理性。
【答案】①行为人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友对其身亡负有过错责任。②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电局作为涉案高压输电线的经营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老赵和小李是某小区的上下楼邻居,老赵经常把车停在一楼小李阳台前面的停车位上,但是他的车多次被他人划伤,为了自己的汽车安全,老赵在自家二楼阳台上方安装了两个监视探头,并在停车南面的小区的围墙上也安装了两个探头,拍摄范围包括一楼小李家的阳台和南卧室。小李认为老赵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活隐私,要求老赵拆除。老赵认为法律对于公民个人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并无明文禁止,且自己安装的位置不会看到小李家内部情况,不存在侵权一说。二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老赵应拆除其在房屋对面小区围墙上安装的两个监控摄像头。结合材料,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看法。
【答案】①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和财产权利。本案中,老赵基于安全考虑,安装监控摄像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两个摄像头安装在小区围墙上,能够拍到客厅和卧室侵犯了小李的隐私权,应予拆除。②法院的判决遵循了平等原则、公序良俗等原则,有利于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答:邻里要坚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022年6月,郑先生在某艺术培训机构优惠活动期间为孩子报了书法和美术课程,共计200课时6100元。在上了15次课后,郑先生由于工作变动搬离原住址,考虑到新家离机构较远,孩子上课不方便,于是要求该机构退还剩余课时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艺术培训机构称,当时开具的收据背面印有“家长须知:……报名后概不退费……”的条款。后该机构又称,如要退费,需要扣除30%的手续费,且课时费,按每课时200元计算。郑先生对此不认可,于是向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经调查,该培训机构与郑先生之间除收据外再没有其他约定和协议。最终经过调解,郑先生承担10%的递约金,该艺术培训机构按优惠活动的标准计算扣减已上过的课程费用,最终退款4700元。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出上述调解的依据。
【答案】郑先生为孩子在培训机构报名缴费并参加课程学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郑先生和培训机构的合同关系成立。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限制郑先生权利、加重其责任,违反了公平、守法等民法基本原则,侵害了郑先生的合法权利,该条款无效。郑先生因个人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和培训机构成本支出等因素,郑先生须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培训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课时费用扣减相应学费和违约金后,退还剩余费用。
网剧《龙岭迷窟》创下了《鬼吹灯》系列影视剧的最高口碑。刚刚收官,关于“天下霸唱”的两起官司就迅速吸引了人们的目光。这两起分别是“天下霸唱《摸金校尉》被诉侵犯《鬼吹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及“天下霸唱《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鬼吹灯’标识案”。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修改权,且其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2020年4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何认识上述案件?
如何认识上述案件?【答案】①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材料中涉案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修改权,且其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②被告人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应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③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因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受到了损害,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侵权人应赔偿原作者相应损失。
2021年3月,南京的陈女士逛商场时,经不住营业员游说,免费试用了一种新化妆品,造成脸部皮肤过敏。陈女士去看医生,医生说可能是使用了不合格的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已伤及深层,必须马上治疗,否则极有可能被毁容。经治疗,陈女士得以痊愈,但却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陈女士来到该商场要求商家赔偿,但商家却称当初化妆品是免费试用的,所以其不应承担责任。陈女士决定找律师咨询,欲借助法律武器维权。(1)本案例中陈女士与商家的纠纷属于哪种民事法律关系?
(1)本案例中陈女士与商家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假如商家侵权行为被确认,你认为商家应为陈女士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商家应对陈女士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分析材料可知,陈女士的健康及财产因商家的不合格产品和不当行为遭受损失,所以上述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家主要应该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2022年国庆假期,李某一家去某旅游景点餐馆吃饭,见一餐馆门前广告牌上写着“国庆期间,八折优惠”,于是进店消费,并喝了自带的酒水饮料。结账时被告知自带酒水饮料将另外征收15%的服务费,“国庆期间,八折优惠”只针对本店会员,若要成为会员需一次性充卡2000元人民币。原来餐馆门前广告牌最下方有一行小字,注明“以上优惠只限会员”。李某认为他进店时询问过优惠活动,餐馆并未做出相应的提示,也没有对自带酒水消费进行提醒。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和冲突。争执期间,李某6岁的女儿无人照看,玩耍时突然扑向正常工作的餐馆服务员刘某,胳膊被刘某手中的汤水严重烫伤,后导致精神恍惚。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指出案例中被侵害的权利,并分析案例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①消费者李某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李某女儿的健康权、身体权。②餐馆对李某消费的侵权承担违约责任;餐馆对李某女儿人身的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李某未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刘某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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