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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文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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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文ppt课件,共30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生命健康俱可贵,二姓名肖像受保护,三名誉隐私不可侵,二隐私权,个人信息,拓展一下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对受害者进行殴打、攻击,导致受害者身体健康受到伤害
用粗俗的语言侮辱受害者,导致受害者身心受到伤害。
故意编造、丑化受害人的照片并上传网络,导致受害者名誉隐私受侵。
故意排斥、孤立受害者,导致受害者心理受创。
不做欺凌者 学会控制情绪和换位思考,尽量杜绝欺凌别人的现象出现,同时,要勇于承担责任,要意识到欺凌别人是错误的行为。不做受害者 敢于对欺凌行为说不。如果感觉受到欺凌,要大声呼救,引起周围老师和同学的注意,以便脱困。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不起哄、不附和。如果发现身边存在校园欺凌现象,根据校园欺凌的情况,选择及时制止或者及时向老师或者家长反映。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二.姓名肖像受保护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视频中的学生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学生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2.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依据《民法典》规定,视频当中的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依据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名词点击】: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身体层面)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精神层面)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法律依据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非法剥夺生命(致死)身体的完整性(致伤残)身体功能、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其他人格利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相关权利(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注意:①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②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而非姓名权。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3)侵权行为(表现):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探究与分享: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是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前两天,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①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杨某致使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杨某的生命健康,触犯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②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材料中陈春秀的什么权利受到损害?法律是如何保护自然人的该权利的?侵权人陈某某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陈春秀与陈某某都是聊城冠县人,在2004年高考中,陈春秀的成绩达超过专科录取分数线27分,被山东理工大学专科录取,录取通知书由邻居转交。陈燕平则因高考成绩不理想未被录取,但陈某某通过其父帮助将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领走,又改名陈春秀,并以陈春秀名义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毕业后也一直以陈春秀的名义进入街道办事处的审计所工作。16年后当她在网上报名成人高考后,却发现自己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毕业了。经查,发现是陈某某冒名顶替获得毕业证书。
2.“陈春秀”事件中的侵权行为属于盗用还是假冒?盗用与假冒有何区别?
以案释法---冒名顶替违法吗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①【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的行为。(例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甲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
假冒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拿姐姐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
注: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 冒用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1.某校学生杜子腾今年刚年满18周岁,嫌父母给自己取的名字太搞笑,想换个名字,可以吗?如果对所改的姓名仍不满意,还可以再改吗?
2.某校学生想假冒南派三叔的笔名在某网站发表了一部探险小说,可以么?南派三叔作为笔名受到法律保护吗?
①可以。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②不可以。《姓名登记条例》规定,为了防止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
不可以。笔名也受到法律保护。
3. 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姓张。张丙的行为对吗?
①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②张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张丙将甲的姓氏改回姓张,属于干涉张甲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张甲的姓名权。
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特别提醒】: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思考: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①【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②【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如擅自拥有他人照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制作表情包或者抓拍人像上传网络等。②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如被AI换脸)或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往往同时构成侵犯名誉权)
注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公民本人合法利益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不构成侵权。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不侵犯 未使用李某肖像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注意: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每个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受到尊重的程度。)【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具有专属性。
①【权利】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②【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①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且为第三人所知悉;②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③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降低;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区别:1.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每个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具有专属性。2.名誉权的获得不需要任何程序,荣誉权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3.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无法被剥夺或限制。 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可基于法定事由予以剥夺。联系: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①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偷拍、偷录、窥视、窃取他人隐私)②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窥探他人手机、偷看他人日记、偷看他人电子邮件、私拆他人信件)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擅入他人住宅、监视、监听、跟踪、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④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甲患有艾滋病,只有朋友乙知道,乙将甲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公开)【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了隐私,曾经的隐私就不再是隐私,他人进一步传播该信息的,不会侵犯隐私权。但会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个人信息的含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P11相关链接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侵权责任: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了隐私,曾经的隐私就不再是隐私,他人进一步传播该信息的,不会侵犯隐私权。但会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
①侵犯隐私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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