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届二轮复习:考前特训 现实热点练 训练12 监察制度改革 (作业)
展开训练12 监察制度改革
1.(2018·徐州模考)汉代官秩仅六百石的三十州刺史,可监督秩三千石的郡守,秩仅千石的御史中丞可察官秩万石之丞相;唐代官仅七品的察院长,可察尚书省。隋唐时期监察御史也称巡按使,主要掌分察州县,还“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出纳”。可见古代中国( )
A.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监察体系
B.监察官员位高权重
C.重视监察官员的素质和选任
D.形成了“以卑察尊,以小制大”的监察制度
答案 D
解析 题干有监察官员,但材料未涉及“相对独立的监察体系”,故A项错误;“官秩仅六百石……秩仅千石……官仅七品”,与“位高”不符,故B项错误;材料未涉及“监察官员的素质和选任”,故C项错误;“秩仅六百石的三十州刺史,可监督秩三千石的郡守”“官仅七品的察院长,可察尚书省”等,与“以卑察尊”相符,故D项正确。
2.《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 )
A.司法审判 B.中央监察
C.宗庙祭祀 D.选拔官员官吏
答案 A
解析 材料中“大狱”“以诀疑狱”说明该官职与司法有很大关系,故A项正确;中央监察不是三司使掌管范畴,故B项错误;宗庙祭祀属于礼部管理范围,故C项错误;选拔官员官吏属于吏部管理范围,故D项错误。
3.中国古代各个时期都设有对地方、对百官的监察制度及监察机构,以期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其中“位卑权重”“以小驭大”且无固定治所的是( )
A.秦朝丞相 B.汉朝刺史
C.元朝御史台 D.明朝提刑按察司
答案 B
解析 汉武帝在每个州设立刺史一名,专职监察地方,刺史没有固定的治所,俸禄很低,符合“位卑权重”“以小驭大”且“无固定治所”,故B项正确。
4.(2018·泰州名校联盟联考)封建帝王常常赋予监察官以特殊的礼遇。如南北朝时,为了显示对御史的尊宠,实行“御史专道”;唐太宗时,准谏议官入宰相府共议国事。这些封建帝王的做法目的在于( )
A.凸显监察官的独立性 B.树立监察官的权威性
C.利于扩大监察官职责 D.防止监察官独断专横
答案 B
解析 材料中“封建帝王常常赋予监察官以特殊的礼遇”能树立监察官的权威性,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皇权,故B项正确。
5.1911年11月,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实行总统制,赋予总统很大权力。但1912年3月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尽可能地赋予参议院和国务员各种广泛的权力和实际的责任,以限制总统。这说明当时中华民国的立法工作( )
A.盲目照搬西方政治体制 B.受到政治形势的影响
C.形成了灵活的立法机制 D.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
答案 B
解析 材料信息并没有明确表明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是怎样的,也不能说明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是盲目照搬西方的,故A项错误;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912年3月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尽可能地赋予参议院和国务员各种广泛的权力和实际的责任,以限制总统”,故B项正确;材料并没有提到中华民国的立法机制,故C项错误;材料针对政治形势的变化,对总统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说明当时的立法思想是很明确的,故D项错误。
6.(2018·江阴一中高考模拟)从1973年的“水门事件”起,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成为排除政治干扰来反对腐败的有效手段,以避免行政部门的自我调查。这一制度此后多次沿用,但也被称作“第四权”而遭致广泛指责,最终在1999年被国会停用。该制度的变化说明美国( )
A.分权制衡原则处于动态发展中
B.司法独立的传统遭受严峻挑战
C.行政权的扩张势头很难被遏制
D.政治实践凸显反腐任务的艰巨
答案 A
解析 由材料可知,1973年美国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成为反对腐败的有效手段,但后来因权力较大(第四权)而在1999年被国会停用,说明美国分权制衡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调整,故A项正确。
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明代中央行政监察体系囊括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巡抚总督都御使等,这种严密的中央行政监察网络,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来说,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脱离不了为皇权服务、加强封建统治的历史局限。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以及巡抚总督都御使的设置和沿革,虽以监察百官清廉与否为重要任务,但更重要的目的还在于监察国家官员对皇帝忠诚与否。由于封建社会皇权凌驾于监察权之上,无论是中央监察机构还是中央派出的监察机构,均是为了代表皇帝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整个国家行政体制运行的稳定。——摘编自朱建磊《试析明代中央行政监察体系演变考略》
材料二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10月设立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院中,“监察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权、审计权”,可以弹劾总统、副总统,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1932年6月颁布的《修正弹劾法》规定:“监察委员对于公务员违法或失职之行为提出弹劾案于监察院。”此后又增加了纠举权和建议权。
监察制度建立的宗旨在于有效地控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以确保政府行政系统的廉洁。监察院的设立表明,南京国民政府在竭力强化各种规范模式和行为模式,致力于把监察制系统纳入到政治制度的框架中。——摘编自王浩宇《评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明代监察体系的特点及作用。
(2)比较材料一、二,指出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
答案 (1)特点:体系严密;服务皇权;承袭传统。作用:有助于整饬吏治、惩治贪官;有利于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维护君主专制;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变化:赋予监察院最高监察权;借鉴西方监察制度;监察权具有独立性。评价: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公职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确保廉政: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完善了行政体系;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激化;推动了中国监察机制的近代化;为后来的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一定借鉴;最终沦为维护国民党专制统治的工具。